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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预核一般性规定有哪些

2024-07-27 时财网整理
导读:
(1)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A、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B、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C、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D、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名称预核一般性规定

在财经领域中,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是企业注册的重要一环,它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顺利获得合法身份并开展经营活动。以下是对名称预核一般性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基本组成与规范

1. 名称构成:
-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此外,还需冠以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或者县(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 例如: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北京”为行政区划,“XX”为字号,“科技”为行业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2. 文字使用:
-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 如企业使用外文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二、禁止性条款

1. 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字。
2. 不得误导公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
3. 禁止特定名称:
- 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 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也不得出现在企业名称中。

三、特殊规定

1. 重复与近似名称限制:
-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 企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也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2. 行政区划与字号位置:
- 一般情况下,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域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 但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如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并使用其字号的,或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并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3. 无行政区划名称:
- 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这些条件包括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大型企业集团等。

四、申请流程与材料

1. 申请流程:
-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时,应当由全体股东或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提交申请后,登记机关会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给出是否核准的答复。

2. 申请材料:
-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通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综上所述,名称预核一般性规定涵盖了企业名称的构成、使用文字、禁止性条款、特殊规定以及申请流程与材料等多个方面。企业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通过并获得合法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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