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有哪些保险条款?
2025-02-11 13:57
时财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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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的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一、合同订立与构成
* 合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 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是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二、投保范围
*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为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且投保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主险合同被保险人。
三、保险期间与续保
*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 续保:本附加险合同可在1年保险期间届满时续保。本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本附加险合同将自1年保险期间届满之时起续保1年。若投保人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未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则按重新投保处理,疾病观察期重新计算。若本公司停止本附加险的销售,将及时通知投保人,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续保。
四、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90日为疾病观察期,续保无疾病观察期)后患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在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中取得医疗费用补偿后,对剩余医疗费用中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治疗费、床位费、手术费和其他医疗费用),按85%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在退出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后发生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在各项费用保险金额内分项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住院治疗,到保险期间届满住院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30日。
五、责任免除
*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疾病观察期内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生理缺陷、残疾,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 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堕胎、分娩(含剖宫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产前产后检查,或由前述情形导致的并发症,但宫外孕、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除外。
* 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范围外的其他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用,但本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一般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或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 椎间盘突出症、性病、精神疾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职业病、特定传染病、地方病等。
* 整容、整容手术、美容、美容手术、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矫形手术、外科整形手术除外。
* 牙科保健或治疗、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验眼配镜、视力矫正手术、修复、安装或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等),但意外伤害所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除外。
* 购买、安装人工器官、移植器官。
*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 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
六、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如10日内或5日内,具体以合同条款为准)通知本公司。
* 保险金申领:被保险人出院后,需在规定期限内(如30日内)提出保险金申领,并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本公司将在审核通过后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七、其他事项
* 退保: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需注意退保会造成的损失以及已发生过保险金领取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等规定。
* 急危重病人就诊:急、危重病人就诊不受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范围的限制,但经急救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治疗。
综上所述,太平洋附加安心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款)的保险条款涵盖了合同订立、投保范围、保险期间与续保、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以及其他事项等多个方面。投保人在购买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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