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有:
1、公司要承担债务和相关设立费用的清偿责任,对股东还股付息的责任;
2、发起人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发起人因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