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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给公司的涉税问题

2021-09-16 时财网整理
导读:
增值税方面:在税法上,个人股东无偿提供借款给企业,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范围。个人所得税方面:规定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针对个人无偿借款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是,个人所得税方面,税务局有权进行纳税调整。分析如下:

  

  1.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因此,对于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主体限定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未提到“其他个人”(指自然人)。也就是说,在税法上,个人股东无偿提供借款给企业,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范围。

  

  2.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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