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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交换债和可转债的区别 可交换债和可转债的异同

2024-09-03 时财网整理
导读:
中国文化博大精深,一字之差含义相差千里,只有真正理解含义还能区分产品的差别,那可交换债和可转债的区别在哪里?
可交换债和可转债的区别与异同

在复杂的金融市场中,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s,简称EB)和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s)作为两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各自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尽管它们都属于混合金融产品,结合了债券和股票的特性,但在实际应用中却存在显著的差异。本文将从发债主体、发债目的、所换股份来源、对公司股本的影响、抵押担保方式、转股价确定方式、转换期限以及转股价的向下修正方式等多个方面,深入探讨可交换债和可转债的区别与异同。

一、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

* 可交换债:其发债主体通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特别是持有大量上市公司股份的大股东。这些股东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可交换债券。因此,偿债主体也是这些上市公司的股东。
* 可转债:其发债主体则是上市公司本身,而非其股东。上市公司直接面向市场发行可转债,筹集资金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或运营需求。偿债主体自然也是上市公司本身。

二、发债目的

* 可交换债:发行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直接关联于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可能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通过发行可交换债,股东可以在不直接减持股票的情况下实现资金回笼或战略调整。
* 可转债:发行目的则更为直接,通常是为了筹集资金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或扩大生产规模。可转债的转股特性使得公司在未来有可能通过低成本的方式获得股权融资,进而推动项目发展。

三、所换股份来源

* 可交换债:其转换的股票来源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通常是被其控制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子公司、母公司或同集团下的其他公司股票。
* 可转债:转换的股票则是发行人(即上市公司)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这意味着,可转债的转股将直接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增加。

四、对公司股本的影响

* 可交换债:由于转换的股票来源于其他公司,因此可交换债的转股通常不会导致标的公司总股本的变化,也不会对每股收益产生摊薄效应。
* 可转债:转股将直接导致发行人(上市公司)总股本的增加,从而摊薄每股收益。但这也为公司提供了更多的股权融资机会,有助于扩大规模和提升竞争力。

五、抵押担保方式

* 可交换债:发行人通常以其持有的用于交换的上市股票作为质押品,同时也可另行提供担保以增强债券的信用等级。
* 可转债:则需要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但对于净资产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上市公司(如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则可免除第三方担保的要求。

六、转股价的确定方式和转换期限

* 转股价确定方式:可交换债的转股价通常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而可转债的转股价则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 转换期限:可交换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而可转债则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现实中,可转债多采用百慕大式转股方式,即发行六个月后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均可转股。

七、转股价的向下修正方式

* 可交换债:通常没有可以向下修正转换价格的规定,其转股价在发行时即已确定并固定。
* 可转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如公司股价连续低于转股价一定幅度等),可转债的转股价可以进行向下修正,以降低转股门槛并吸引投资者转股。

综上所述,可交换债和可转债在发债主体、发债目的、所换股份来源、对公司股本的影响、抵押担保方式、转股价确定方式、转换期限以及转股价的向下修正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投资者在选择这两种金融工具时,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权衡和选择。同时,对于财经类分析专家而言,深入理解这些差异将有助于更准确地评估市场趋势和制定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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