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IPO要求又高了:北交所上市最新规则?
近期,北交所对IPO上市要求确实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对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修订上。以下是对北交所上市最新规则的详细解读:
一、股票上市规则修订要点
1. 明确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职权承接安排:
* 修订后的规则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的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增加了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具体职责的条款。
* 完善了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运行机制与履职规范,包括其构成、职责等。
2. 落实新《公司法》新增要求:
* 增加了董事会回复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10日内书面反馈的规定。
* 临时提案主体调整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 明确了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要求。
3. 其他调整:
* 明确上市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 保荐机构应当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后的15个交易日内披露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明确了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说明、澄清公告的具体情形及内容要求。
* 规定了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标准。
* 简化了“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要点
1. 压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责任:
* 明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影响力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 明确保荐代表人应对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不得影响或干扰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并积极配合现场检查和现场督导。
* 强化“申报即担责”,明确保荐机构申报文件在十二个月内两次被不予受理的,再次申报间隔期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
* 加大处罚力度,将不接受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交或者相关人员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期限由最长三年调整至五年。
2. 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 严格商业秘密等的豁免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与豁免事项,并做好替代性披露。
* 对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或者审核工作的,将终止审核,并将该等违规情形下采取不接受上市公司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纪律处分的最长期限从一年提高至两年。
* 明确上市公司的回复材料存在文件错漏缺失、内容不齐备等明显瑕疵的,审核机构可以退回,并要求其修改后提交。
3. 其他修订:
* 优化发行审核程序,增加受理前申报文件可申请延期补正、明确申报前预沟通机制,完善受理问询审核等环节时限扣除。
三、北交所IPO上市的其他要求
1. 创新性要求:
* 北交所强调申报在北交所发行上市的发行人报告期内应当具备基本的创新投入或者产出,充分披露其创新特征。
* 制定了具体的量化指标来衡量企业的创新性,包括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成果、标准研究制定等。
2. 财务指标与市值要求:
* 发行人申请在北交所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规定标准中的一项,这些标准包括市值与净利润、市值与营业收入及增长率、市值与研发投入等多种组合。
3. 禁止行业:
* 金融业企业(含类金融企业)、房地产业企业、产能过剩行业以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从事学前教育及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均不支持申报在北交所发行上市。
综上所述,北交所对IPO上市要求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调整,旨在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规范性,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并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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