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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是

2020-08-31 时财网整理
导读:
1、一般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2、一般非上市证券的买卖。3、兼并收购中的自营买卖。4、证券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证券承销商在发行业务中一般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股票在发行中由于种种原因若未全额销售,根据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商买入。

  证券自营业务的范围是:

  

  1、一般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

  

  上市证券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方面。证券公司根据行情变化进行证券自营买卖业务。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具有吞吐量大、流动性强等特点。

  

  2、一般非上市证券的买卖

  

  一般非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又称柜台自营买卖,主要交易非上市证券,包括以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证二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二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证。

  

  3、兼并收购中的自营买卖

  

  证券公司根据市场发展,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中的兼并收购业务。证券公司可以根据收购对象的潜在价值先行收购,这些收购包括上市公司的各种股份上市公司的各种股份以及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然后再将所收购股份出售给其他公司。

  

  4、证券承销业务中的自营买卖

  

  证券承销商在发行业务中一般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股票在发行中由于种种原因若未全额销售,根据协议,余额部分由证券商买入。这种情况多在政策变动和股市疲软时发生。这部分股票证券公司将择机卖出。

  

  证券实质上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证券的特点在于把民事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体现为证券,即权利的证券化。它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过程用证券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法律现象,是投资者投资财产符号化的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信用发达的一种标志和结果。证券必须与某种特定的表现形式相联系。在证券的发展过程中,最早表彰证券权利的基本方式是纸张,在专用的纸单上借助文字或图形来表示特定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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