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新股跟投是怎么规定的?
2025-04-16 20:04
时财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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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新股跟投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科创板,以下是具体规定:
一、跟投主体
科创板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发行人的保荐机构需通过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并对获配股份设定限售期。
二、跟投比例与金额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使用的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定数量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 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 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 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 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三、限售期安排
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需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与监管要求
*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和初步询价公告中披露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信息。
* 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其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
*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及其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发行人应当中止本次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若符合相关规定,可重新启动发行。
此外,保荐机构不得向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收取除按照行业规范履行保荐承销职责相关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还应当承诺,不得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板块都实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例如北交所就不设置保荐人跟投机制。因此,在具体操作中,还需根据发行人所处的板块和相关的监管规定来确定是否适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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