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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2022-05-18 时财网整理
导读:
1.货币出资。(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非货币财产出资。3.股权出资。4.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5.以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

  股东出资的认定规则如下:

  

  1.货币出资

  

  (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非货币财产出资

  

  (1)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未依法评估:先评估,后认定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先补正,后认定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已交付,未办理权属变更:可补正,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利

  

  ①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已办理权属变更,但未交付:应交付,实际交付后方可享有股东权利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股权出资

  

  (1)投资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公司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

  

  ①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②已被设立质权;

  

  ③已被依法冻结;

  

  ④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等。

  

  (3)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例如,该股权仍在法定限售期或股份锁定期内);

  

  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4.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予以认定。

  

  5.以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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