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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多少天

2024-07-27 时财网整理
导读: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成为居民个人的标准

在探讨成为居民个人的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居民个人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被定义为居民个人。这一规定明确了成为居民个人的两个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二是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

二、纳税年度的界定

纳税年度,按照法律规定,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这意味着在计算个人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时,需要参考这一时间范围。

三、居住天数的计算

对于无住所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来计算。具体而言,如果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则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如果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则不计入。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天数不扣减,即这些天数仍计入居住天数之内。

四、居住年限与税收义务

对于无住所的个人,如果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且在这六年中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那么该个人在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在这六年的任一年份中,该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或者单次离境超过30天,那么其在该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可以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起点。在此之前已经居住的年度,不计算在内。此外,如果自2019年起任一年度内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那么此前连续年限将“清零”,重新计算。

六、结论

综上所述,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无论其是否有住所,都将被视为居民个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于无住所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年限和单次离境天数也将影响其税收义务。

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还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确保了所有在中国境内居住并取得所得的个人都能按照相同的标准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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