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按季交纳的期限如下:
1,每年4月、10月1-15日内。
2,在纳税人自愿的原则下,对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可于每年4月1——15日内一次申报缴纳全年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