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是累计还是每年清零计算?
2025-03-13 14:36
时财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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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是累计计算的,而非每年清零计算。以下是对医疗期计算方式的详细分析:
一、医疗期的定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它是劳动法范畴的一个法定概念,是免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保护期间。
二、医疗期的计算依据
医疗期的计算主要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该规定明确了医疗期与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关系。
三、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
1. 累计计算:医疗期是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的,而不是每年清零。例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在某个周期内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如果医疗期满之前病愈复工,在上述累计计算周期届满之后,如果又出现疾病,可以重新计算享受医疗期。
2. 不同年限的医疗期: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3. 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四、上海市的特殊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的医疗期计算方式有特殊的规定。根据《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这一规定与全国大多数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同样遵循了医疗期累计计算的原则。
五、医疗期满后的处理
如果职工在医疗期内未能康复,且医疗期已满,用人单位可能会考虑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应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策略。同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综上所述,医疗期是累计计算的,而非每年清零计算。在计算医疗期时,应综合考虑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及是否患有特殊疾病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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