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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工伤伤残赔偿标准

2024-07-27 时财网整理
导读:
一级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而制定的,旨在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以下是对的详细解析: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 七级伤残: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八级伤残:11个月的本人工资
* 九级伤残:9个月的本人工资
* 十级伤残:7个月的本人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福建省(或厦门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与职工的工作年限和解除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

以十级伤残为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通常按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本人工资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若这两项补助金低于3个月,则按3个月支付。

三、其他费用

除了上述两项主要补助金外,工伤职工还可能享受以下费用:

1. 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 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同样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 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伤残津贴

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具体标准为:

*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的90%
*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5%
*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的80%
*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总结

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涉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其他多项费用。这些标准旨在确保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和调整,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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